设置明显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 浏览:251

1. 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

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2. 并在危险区域设置

需要隔离,防疫政策有规定,从中高风险区回去的要实行14天隔离,并按规定时间做核酸检测。

3. 危险源周边情况包括

临边防护属于重大危险源。

一般情况下建筑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有:

基础工程深基坑、竖井、大型管沟的施工,大型机械设备(塔吊、人货电梯等)的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及各种起重吊装工程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机械设备倾覆、结构坍塌、人亡等意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在搭、拆过程不规范、违章指挥作业;高处作业不规范、违章指挥、作业;施工用电不规范;房屋拆除、爆破工程违反规定作业等。施工现场的周围要设置围栏,屏障等临边防护,并设置标志或悬挂标牌,夜间要设置红灯,防止有人误入。

4. 未在较大危险源设置明显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可容许风险标准

5. 危险区域的界定指划定重大危险源点的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按下列情况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R值的对应关系

一级R≥100

二级100>R≥50

三级50>R≥10

四级R<10

R值 的计算方法:

q1,q2,…,qn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吨);

Q1,Q2,…,Q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吨);

β1,β2…,β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 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6. 危险源区域的划分原则

危险源应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危险物质量的大小。危险源的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例如,物质的压力、温度、化学稳定性,盛装压力容器的坚固性,周围环境障碍物等情况。触发因素虽然不属于危险源的固有属性,但它是危险源转化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类型的危险源都有相应的敏感触发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质,热能是其敏感的触发因素,又如压力容器,压力升高是其敏感触发因素。因此,一定的危险源总是与相应的触发因素相关联。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危险源转化为危险状态,继而转化为事故。

分类

工业生产作业过程的危险源一般分为七类:

(一) 化学品类: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 辐射类:放射源、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装置等;

(三) 生物类:动物、植物、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等危害个体或群体生存的生物因子;

(四) 特种设备类: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五) 电气类:高电压或高电流、高速运动、高温作业、高空作业等非常态、静态、稳态装置或作业;

(六) 土木工程类: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等;

(七) 交通运输类: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

7. 低危险区域 中危险区域

健康码变红码说明有感染新冠病毒的风险,红码有提醒、警示的作用,健康码红码人员也是疑似病例,有感染新冠病毒的几率,疑似病例需要进行隔离和核酸检测,健康码变红的人群主要有如下几类:核酸检测阳性人员、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近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等。

健康码红码人员需要积极配合防疫措施,没有感染新冠病毒的话,一般在配合响应后14天健康码转绿。

8. 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政府部门有效应对突发事件需严格依法履行四个阶段的职责,领导干部应带头遵纪守法,把法律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

第一,严格履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阶段的职责。预防与应急准备阶段,是防患于未然的阶段,也是应对突发事件相当重要的阶段。在这一阶段,需要履行如下职责:建立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动态管理制度,针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不断进行修订完善;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并且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建立物资保障制度。

第二,严格履行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阶段的职责。在这一阶段,需要履行如下职责:建立或者确定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不同地区、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建立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制度;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发布、报告和通报关于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与重新发布突发事件预警级别。

第三,严格履行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的职责。突发事件发生之后,首要任务是有效处置和救援,最大限度减少损害,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的滋生。在这一阶段,要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依法实施四种类型应急措施。

一是救助性应急措施。在法律上的要求是:必须及时提供和公平对待;禁止拖延和不作为;在实现方式上,主要是直接提供,例如,对面临生命危害威胁的人员提供医疗救助,对流离失所的受灾人员提供住宿、提供饮食等;也可以进行间接提供,如组织社会志愿者帮助和鼓励进行自救等。

二是限制性应急措施。涉及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的减损,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当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为了兼顾法治原则和应急效率原则,要遵守比例原则,即采取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此类措施主要有:对公民人身、财产等权利的限制;应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国家接管、国家专营等应对危害经济安全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是应急性保护措施。在实现方式上,主要有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护社会治安;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等。

四是保障性应急措施。它是为克服财力、物力和人力不足而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国家物质保障方面的措施,比如进行紧急采购,启用国家储备;动员社会资源方面的保障措施;对人员的征调和征召;对生活必需品和工农业产品实行价格管制或者配给供应。

第四,严格履行恢复与重建阶段的职责。在这个阶段,需要依法履行如下职责: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及时恢复的职责;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物质设施予以恢复的职责;对国家的公有公用设施予以恢复的职责和对国家的法律秩序予以恢复的职责。

9. 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

一般设在远离重大危险源,并且宽敞空旷易疏散的风向上风的地方。

我们是这样设置的 在危险区域外 例如 主干道路边 对角线方向上 各设置一个 一般规定 事故时在上风向的一个 若都不是上风向 那只有可能就是都是垂直风向的 那么这两个你们公司任意规定一个即可。

10.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预防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就是指通过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确定其风险严重程度,进而确定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规定。

从总体上讲,风险分级管控程序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分别是: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 、风险控制、效果验证与更新,这四个阶段缺一不可,都是风险分级管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四个阶段循序渐进,为公司的发展强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风险管控措施有以下几点:

一是进行风险点排查。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有限作业空间等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

二是进行风险因素辨识。对排查出的风险点选择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

三是进行风险评价和分级。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将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四是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确定。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等风险点,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风险点,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

11. 危险源的辨识区域和范围

一、辨识现场存在的固有危险根源 (第一类危险源)

观察现场存在的危险根源,存在那些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如:

1 是否有动能、势能、电能、热能、明火、噪声、粉尘等物理性根源;

2 是否有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品、腐蚀品等危险物质;

3 如果有条件,可同时识别这些根源的特性参数,包括物理特性、化学特性等参数,如电压等级、人体登高高度、物质毒性分级、噪声作业分级等。

二、辨识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

根据危险根源的特性,判断其可能导致后果,即事故或健康伤害;如:

1 车辆的动能会导致车辆伤害;电能会导致触电,且会转换为热能导致火灾;噪声会导致职业病等;

2 1类、2类和3类易燃液体会导致爆炸、剧毒品会导致急性中度等;

3 如果有条件,可同时识别这些事故或伤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伤害的严重性。

三、 辨识导致事故或伤害发生的触发因素和事故伤害发生过程

根据危险根源的特性,识别那些触发因素会导致事故或伤害,这些因素包括GB/T 13861规定的以下因素:

1 人的因素,如:违章进入穿梭车运行部位,导致人员被车辆撞击;人为拆除设备联锁装置,造成人员肢体接触设备运转部位;

2 物的因素,如:设备安全防护罩损坏,导致人员在设备周边工作时头发或衣服卷入设备旋转部位;登高梯台的结构损坏,造成登高人员坠落;

3 环境因素:如:作业场所通风不良,导致现场燃气燃烧产生的有毒有害尾气浓度超标;工作现场消防通道内放置杂物,造成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不能迅速逃生;

4 管理因素:如:新员工未进行三级教育上岗,导致新员工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引发事故。

四、选用合适的方法对危险源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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