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范本

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才可以按照批准书的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或改造装修。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申请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

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外配处方应分别管理,单独建账。1997年,卫生部曾对原有的标识方式稍做调整,将批准文号中年份的格式由2位代码改为4位代码,产品顺序号仍为3位数字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范本怎么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一种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审核合格者可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机关、事业、社团、组织的法人或个人。提供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选址报告、资信证明;个人还需具有当地户口,经医师执业技术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连续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五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2、申请设置二级医院、单位和个人设置的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在受理设置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设置的决定,不批准的用书面给予答复。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可凭此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提交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医疗用房平面图,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科室负责人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副本,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和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证明及相关材料。

4、在受理执业登记之日起45天内,经审核验收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的类型、名称、规模、选址、申请人、诊疗科目等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对不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管委会审批同意,5个工作日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自管委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审批文书

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一、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申办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选址报告;

(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等;

(5)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具有资格证书,一级医院5年临床经验。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书

以下资料提供参考

、一、项目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三、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条件

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含省级、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纤维检验所,以下简称省级产品质检所)的验收工作。

五、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

此项行政审批包括省级产品质检所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受理;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验收;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报认监委领导批准。

六、 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机构按规定执行)。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验收证书

七、收费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审批工作不收费,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

附件一、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

附件二、申请书:请见表格下载

附件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包括申请、受理、验收、审批等,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

需要取得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申请单位应当满足基本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可从相关网站下载。

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及要求的相关资料,报国家认监委受理部门(认监委实验室部)。

二、受理申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在5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满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组织验收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委托评审机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审查验收“三合一”评审,确定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是否符合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相关要求,并提出报告。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进行验收,确定申请单位符合验收条件。

评审和验收的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审查批准

验收活动结束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提出验收结论,报认监委领导批准,并颁发《验收证书》。

五、验收复查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的国家质检中心可提前半年提出复查的申请,复查合格的继续批准验收。复查也按上述程序进行。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填写

应当填写被聘用医疗机构的全称。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