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会计科目的原则(设置会计科目的原则有稳定性)
1. 设置会计科目的原则有稳定性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具体分析如下: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
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导,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避免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
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2. 会计科目设置应遵循的原则有完整性
相互不矛盾。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在不影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自行增加删除合并某些科目,注意了!这里有个前提!!不影响的前提!第一,统一会计核算要求,二、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报表。而总分类科目由财政总统一制定,对两个前提有影响。所以,总分类科目可以减少,不能增或合并。
你做这些题目时,要看要没有提及统一、总分类科目等字眼,没有大前提的话就是错的!
3. 设置会计科目的原则有灵活性吗
1、会计报表设计的目标:
财务会计的目标决定会计报表设计的目标:以最简明扼要的形式,全面、系统、连续地提供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地信息。
2、会计报表设计的原则:
(1)报表指标体系完整。
(2)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3)具有可比性与一贯性。
(4)便于编制和分析。
3、会计报表设计的种类与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多种多样。会计报表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报表名称和编号、报表日期、报表单位、币种与金额单位、文字、会计信息指标体系、附注。
4. 会计科目的设置是否合理
全面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清晰性原则、简要实用原则。
1、全面性原则
会计科目作为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科目的设置应能保证对各会计要素做全面地反映,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2、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4、清晰性原则
会计科目作为对会计要素分类核算的项目,要求简单明确,字义相符,通俗易懂。
5、简要实用原则
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企业应当根据组织形式、所处行业、经营内容、业务种类等自身特点,设置符合企业需要的会计科目。
5. 会计科目的设置应保持什么性
明细分类科目是对总账科目的详细说明,各级财政部门、各个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核算和管理的具体要求设置。明细科目的设置一般有三种情况:
(1)对预算收入和支出,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设置;
(2)对结算资金和存款,按照资金的不同性质、结算单位和个人名称设置;
(3)对各种财产物资,按照类别或品名设置。
会计账户是根据会计科目设置的户头。会计科目与会计账户两者的名称一致,即会计科目的名称就是会计账户的名称;两者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一致,共同反映财政资金的运动及其结果。但账户具有一定的结构,科目没有结构;各种会计信息都是通过会计账户提供的。在会计实务中,往往不加区别,将两者等同起来。
6. 会计科目的设置要遵循合法性
这句话是错误的。
会计科目设置既要遵守会计准则,也有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会计科目设置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相关性原则: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3、实用性原则: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7. 设置会计科目的相关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
会计科目设置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相关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3.实用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8. 会计科目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且一成不变
1.一致性要求
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是会计核算的一致性要求。一个单位在对其不同时期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在处理方法上保持一致,这可以增强这个单位的会计指标在纵向上的可 比性,这种可比性仍是改善经营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一致性要求一个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保持稳定,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自始至终一成不变。在客观经济环 境发生变化、改善经营管理需要或会计技术发展需要时,一个单位是可以也允许改变其会计处理方法的。在发生这种变动时,重要的是必须按照有关法规或会计制度的要求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 会计信息的使用人了解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变动的影响。目前实际工作中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会计处理方法变动不按规定进行,钻在一定的情况下允许会计处理方法变动的空子,人为地操纵成本、 费用、收入和利润等会计指标;二是在会计处理方法变动后不按规定进行说明,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误导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这些行为是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严重的还可能触犯 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2.真实性要求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据,进行准确的核算,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信息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来进行会计核算,本来不应该是问题,因为不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整个会计核算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说还不如没有会计核算。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不 同的目的和需要,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目和会计报表,篡改会计数据,真账假算或假账真算等问题时有发生。这对会计基础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使社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会计信息产生“信 任危机”。令人欣慰的是,不少会计人员为了维护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面临比较艰难的处境时,仍保持了应有的职业道德,以不懈的努力,使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基本得到了确保。
3.合法性要求
会计核算的合法性要求,即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主要来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 会计准则(试行)》以及各行业或单位会计制度等。对会计处理方法作出规定,是国际惯例;减少企业在会计处理方法上的选择余地,是当今世界在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中的趋势。这都是基于同样的考虑,即 增强会计指标的可比性,使不同单位之间的横向比较有较强的经济含义,为改善经营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提供价值较高的依据。在会计核算中不执行规定的处理方法是十分有害的,如折旧应提不 提,利息应计不计,财产损失应处理不处理,销售收入应确认不确认,成本费用应列不列、该转不转或不该转的反倒转了等,因此形成的会计信息不仅不能为管理或决策所用,反而会对管理或决策产生 严重误导,而且这样做本身会损害投资人和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