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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用了我的电脑(别人用了我的电脑犯罪)
1. 别人用了我的电脑犯罪
如果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电脑被远程操控,是可以报警的。
个人电脑及电脑中的文件及程序数据属于私人物品,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电脑被远程操控,操控一方已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如果出现个人信息外泄和财产损失,就涉嫌网络犯罪。必须报警。
2. 电脑被人用了
很高兴为你解答:你可以这样自救:
一、正在上网的用户,发现异常应首先马上断开连接 如果你发现IE经常询问是你是否运行某些ActiveX控件,或是生成莫名其妙的文件、询问调试脚本什么的,一定要警惕了,你可能已经中招了。典型的上网被入侵有两种情况: 一是浏览某些带恶意代码的网页时候被修改了浏览器的默认主页或是标题,这算是轻的;还有就是遇到可以格式化硬盘或是令你的Windows不断打开窗口,直到耗尽资源死机——这种情况恶劣得多,你未保存和已经放在硬盘上的数据都可能会受到部分或全部的损失。
二是潜在的木马发作,或是蠕虫类病毒发作,让你的机器不断地向外界发送你的隐私,或是利用你的名义和邮件地址发送垃圾,进一步传播病毒;还有就是黑客的手工入侵,窥探你的隐私或是删除破坏你的文件。 自救措施:马上断开连接,这样在自己的损失降低的同时,也避免了病毒向更多的在线电脑传播。请先不要马上重新启动系统或是关机,进一步的处理措施请参看后文。 二、中毒后,应马上备份、转移文档和邮件等 中毒后运行杀毒软件杀毒是理所当然的了,但为了防止杀毒软件误杀或是删掉你还未处理完的文档和重要的邮件,你应该首先将它们备份到其他储存媒体上。有些长文件名的文件和未处理的邮件要求在Windows下备份,所以上文笔者建议你先不要退出Windows,因为病毒一旦发作,可能就不能进入Windows了。 不管这些文件是否带毒,你都应该备份,用标签纸标记为“待查”即可。因为有些病毒是专门针对某个杀毒软件设计的,一运行就会破坏其他文件,所以先备份是防患于未然的措施。等你清除完硬盘内的病毒后,再来慢慢分析处理这些额外备份的文件较为妥善。
三、需要在Windows下先运行一下杀CIH的软件(即使是带毒环境) 如果是发现了CIH病毒,要注意不能完全按平时报刊和手册建议的措施,即先关机、冷启动后用系统盘来引导再杀毒,而应在带毒的环境下也运行一次专杀CIH的软件。这样做,杀毒软件可能会报告某些文件受读写保护无法清理,但带毒运行的实际目的不在于完全清除病毒,而是在于把CIH下次开机时候的破坏减到最低,以防它在再次开机时破坏主板的BIOS硬件,导致黑屏,让你下一步的杀毒工作无法进行。
四、需要干净的DOS启动盘和DOS下面的杀毒软件 到现在,就应该按很多杀毒软件的标准手册去按部就班地做。即关机后冷启动,用一张干净的DOS启动盘引导;另外由于中毒后可能Windows已经被破坏了部分关键文件,会频繁地报告非法操作,所以Windows下的杀毒软件可能会无法运行。所以请你也准备一个DOS下面的杀毒软件以防万一。 即使能在Windows下运行杀毒软件,也请用两种以上工具交叉清理。在多数情况下Windows可能要重装,因为病毒会破坏掉一部分文件让系统变慢或出现频繁的非法操作。比如即使杀了CIH,微软的Outlook邮件程序也是反应较慢的。建议不要对某种杀毒软件带偏见,由于开发时候侧重点不同、使用的杀毒引擎不同,各种杀毒软件都是有自己的长处和短处的,交叉使用效果较理想。
五、如果有Ghost和分区表、引导区的备份,用之来恢复一次最保险 如果你在平时用Ghost备份做了Windows的,用之来镜像一次,得到的操作系统是最保险的。这样连潜在的未杀光的木马程序也顺便清理了。当然,这要求你的Ghost备份是绝对可靠的。要是作Ghost的时候把木马也“备份”了就后患无穷了。
六、再次恢复系统后,更改你的网络相关密码 包括登录网络的用户名、密码,邮箱的密码和QQ的密码等,防止黑客用上次入侵过程中得到的密码进入你的系统。另外因为很多蠕虫病毒发作会向外随机发送你的信息,所以及时地更改是必要的。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解决你现在的问题!!! 谢谢采纳!!!
3. 别人用了我的电脑犯罪怎么办
如果是经过别人同意的,那么就是不犯法。如果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并且盗取别人的数据或者是有价值的东西的话,那么就属于犯罪。
如果你远程操作了别人的电脑,没有对他做出有危害的事情。那么这种情况就比较轻。希望上面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4. 拿了别人的电脑被报案了
这个问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会有正确的答案。自己的电脑在公司被偷了,公司是否需要负责任,首先要搞清楚你的个人电脑保管在什么地方,比如说你锁在铁柜或抽屉里面被偷了,公司应报警并及时赔偿你。
但如果你将电脑放在公司里的公共场合而被人顺手牵羊了,那有视频监控就查一查并报警,否则只能自己消化了。
5. 别人用了我的电脑犯罪吗
叫黑客,攻击就是从通过网络远程进入别人电脑搞破坏。入侵就是用网络远程进入别人的电脑。其区别是没搞破坏的叫入侵,像侦察兵一样进入但没有行动;搞破坏的行为是攻击,对对方的电脑产生不良后果,比如偷窃、篡改资料、机密、播种病毒木马等。不论怎么样,未经对方许可都是犯法的。
6. 动别人电脑是犯法的吗
1、明确一点,如果你的电脑是公用的,老板就是有权利查看的,毕竟这些都是公司的,没有所谓的个人隐私,如果有,应该也是违反公司的纪律。
2、如果你的电脑是个人用的,而且不是在上班期间使用的,仅仅就是自己在业余时间使用的,公司是没有权利才查看的。
7. 别人用了我的电脑犯罪记录
刑法中关于盗用他人版权的规定是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8. 偷用别人电脑
这首先取决于电脑的价值,如果在北京,超过一千元的话,就可以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建议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也是本罪与抢劫、抢夺、诈骗等侵犯产罪区别的关键。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用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发觉的方法,暗中将他人财物取走的行为。这里应注意两点: (1)秘密并非必须事实上不为人知,而主要是行为人自以为的秘密。因此,事实上不为人知,或者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已发觉但行为人以为没被发觉,或者在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的情况下,行为人当着其他的面公开拿走财物,都属于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有两类其一,一般类型,即常见的入户盗窃、扒窃、顺手牵羊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空间上发生置移动;其二,特殊类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盗用他人电信码号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间上并不发生移动。 2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可以是合法财物,也可以是禁品或者被非法占有的财物。不动产本身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从不动产上拆卸或者分离来的物品,如房屋上的门窗、砖瓦等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盗窃刑法单列罪名的特定对象的,不定盗窃罪,而应定相关犯罪。 3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误将他人物当成自己的财物拿走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本罪。悄悄拿走他人用或者保管中的自己财物的,原则上不构成本罪。但将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收缴的本人财物走的,应定本罪。 4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对于单位有关人员为牟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的盗窃,情节严重,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构成本罪以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窃3次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主要标准,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标准,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这里应注意三点:其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窃取的财物的价值数额。盗窃信用并使用的,其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其二,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了当地执行标准的,在当地应当执行当地的标准;其三,盗窃数额以人民币计算。盗窃外汇的,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2上述数额标准只是一个原则界限,虽未达到但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盗窃罪:(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同时,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作为盗窃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脏、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3对于下列发生在特定场合或者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盗窃,司法解释规定有专门的数额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铁路运输过程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2)盗窃增殖税专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标准。 4盗窃未遂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评判、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位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