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支部设置(团支部设置要按照什么的原则结合实际动态优化)
1. 团支部设置要按照什么的原则结合实际动态优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突出考核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接受高标准严格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情况;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情况。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应当看全面工作,看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其他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看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注重考核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建工作的实绩。
(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结合实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情况;深入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情况;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领导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考核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党委(党组)书记的工作实绩,首先看抓党建工作的成效,考核领导班子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应当加大抓党建工作的权重。
(五)廉。全面考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第九条 具体考核内容的确定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调整优化。
第十条 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和权重,突出对打好重点任务攻坚战的考核,加强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创新发展、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工作的考核,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稳定、新增债务等约束性指标的考核权重。
第十一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体现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具体情形和评价标准,推动工作落实和担当尽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可量化、能定责、可追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以及岗位职责规范,作为确定考核内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应当突出重点。
考核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任务和反对“四风”等情况。
考核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与假、实与虚的表现等情况。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进行,可以采取下列途径:
(一)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工作会议,参加重要工作活动等;
(二)与干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三)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
(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工作督查、干部培训等进行深入了解;
(五)其他适当方法。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档案,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作为了解评价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可以选定部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考核。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结述职。召开会议,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全年工作,领导干部进行个人述职。
(二)民主测评。根据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的要求设计测评表,由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三)个别谈话。与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干部群众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四)了解核实。根据需要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考核对象有关情况。
(五)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结果并及时反馈。
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视巡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公共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般、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较差、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等次具体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交流任职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专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专项考核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指标、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二)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舆情分析、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核是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任期考核应当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注重了解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感受和评价,防止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以及增长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情况应当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绩效管理、工作督查、相关部门业务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以考核报告、评语、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的,应当明确具体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应当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30%,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干部总人数的25%。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在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八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会议讲评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第三十九条 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一)领导班子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二)领导班子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
(三)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调整;
(四)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
(五)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领导干部:
(一)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
(四)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五)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调学调训、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第四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领导干部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应当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考核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胜任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公道正派,组织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强。考核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党组)可以组建和派出考核组。考核组组长根据每次考核任务确定并授权,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第四十六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考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严肃认真、稳妥审慎,注意与日常工作相协调、相促进。根据不同考核对象和考核任务,改进创新考核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多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多在乡语口碑中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坚持在现场看、见具体事,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了解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
第四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考核工作与其他业务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合考核力量,归并考核项目和种类,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三)不准弄虚作假;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
(七)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九)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复核、申诉,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党委和政府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1998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200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2. 团支部设置的最基本形式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3. 在认真开展团内什么由团支部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
凡年龄在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提出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本人简历,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入团动机和努力方向等。
2、找提出入团申请书的青年谈话,提出希望与要求。确定为入团积极分子。
3、建立联系人制度。每个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专人负责,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通过业余团校、团课、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组织他们学习团章,了解历史,不断端正入团动机。组织申请人参加一些团的会议和活动,以便在实际中考察。培养考察期为三到六个月。
4、可采用个别谈话及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征求团员及党支部对发展工作的意见。
5,申请人培养成熟,具备入团条件,达到入团标准,联系人应主动向团支部介绍情况。根据发展计划和培养考察情况,召开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
6、团支部书记(委员)负责下发《入团志愿书》,当面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动态,并向其提出团组织的要求。
7、申请人要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必须由所在单位团支部二名团员做介绍。介绍人可有申请人自己选择,也可由团支部指定。介绍人应在《入团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
8,团支部按接收新团员的支部大会程序进行(详见接收新团员支部大会程序)。
9、填写时应注明应到和实到的团员数,表决情况及通过日期,并签上团支部负责人姓名(盖章)。
10、团委会进行讨论审查支部决议,并在志愿书上予以批复。 独立团总支经上级团委授权后,可以审批接收新团员。
11、在张榜公布前,由团组织负责人和该同志见面,说明有关事项,提出要求和希望。
12、择机举行入团宣誓仪式,《入团志愿书》存入档案
4. 团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领域为主以什么为主要方式
团支部作为团的最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双重领导。团的支部组织设置进行调整后,必须及时明确与党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的隶属关系。一些灵活设置的团支部,突破了与党组织设置完全对应的模式,团支部的隶属关系可以条块结合,形成多种形式并存的组织隶属格局。在一些未建党组织的基层单位和局部区域内,团支部可以直接接受上一级团组织的领导。确定团支部的组织隶属关系,要有利于加强党组织对团支部的领导,有利于上一级团组织对团支部工作的系统指导团支部职能职责
1、 带头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大事,及时传达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精神,并创造性地贯彻落实。
2、 主动关心支部每一个团员青年的成长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汇报请示工作,反映同学的思想情况和动态,并突出建设性意见。
3、 按照支部大会的决议,组织开展支部的各项活动,协调好各团小组的工作关系,促使各团小组之间、团员之间的密切配合,相互竞争,齐心协力完成支部的各项任务。
4、 对于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决议,组织大型重要活动、选举新的支委会、选举出席上级团员大会代表、接收新团员、对团员的奖励和处分等重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充分准备,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团员大会讨论确定。
5、 拟订团员大会的工作报告,组织上好团课,负责 开好支部扩大会议、团小组长和团员大会。
6、做好团员的组织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组织支部组织生活会,建立支部工作档案,负责团费的收缴和上缴。
7、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培养团员青年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
8、 密切配合,积极支持班委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保证作用。
9、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5. 团支部设置要按照什么的原则结合实际动态优化工作
对策办法
看到了当前乡镇团委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目的就是要提出解决问题的一整套办法。笔者认为,要走出乡镇团委工作的困境,推动基层团工作的发展,就必须要立足于团工作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进一步夯实乡镇团组织基础
以乡镇大团委自查自纠为契机,要充分调查摸底,核实本乡镇团员、团干基本情况,了解团员的分布、年龄、岗位情况,掌握团的工作现状。要选好、配强镇村两级团组织领导班子,把优秀的、热心青年工作、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致富带头人、农促会会员吸纳到团组织领导班子当中,要通过选举、聘任等方式,采取编制内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强乡镇团委。通过换届,使各级团的领导班子进一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增强活力。
要积极建立团委工作运行机制,包括领导机制、支持机制、促进团委干部成才发展的制度以及团委委员分工制度、团委委员会议和述职制度、团委委员轮值工作制度、团委对团委委员工作考核制度、激励培养制度、区域联动机制等,要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要合理设计团委工作内容,在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设定“规定动作”,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和各自优势,积极培育“自选动作”,打造工作品牌。(二)进一步推动团的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倾斜
要积极沟通,实现团情的“上传”和团工作部署的“下达”,要将团的工作思路带到基层,把团的工作成果惠及青年;要将基层团工作开展中凸显的问题、难题以及广大青年的迫切需求反馈到上级,密切上下联系,统一工作思路,抓紧贯彻执行,推动团的各项工作全面发展。要坚定不移地推动团的工作重心下移,眼睛向下,了解基层情况。要把更多、更有利的资源向基层倾斜,包括人员、资金,上级团委要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为乡镇团委工作开展努力争取政策支持。
团的工作是乡镇工作当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发挥好乡镇团委职能可以有效的促进党委政府工作,更好的服务地方经济文化产业的发展。各乡镇团委班子一定要以“时不我待”、“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去开拓团的工作,发挥团的职能。
6. 团支部的设置应坚持来保证
共青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团章规定,各级团的组织和广大团员、团干部都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共青团组织认真实行上述原则,才能确保党对团的政治领导,以及团的系统领导的顺利实现,确保共青团的指导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确保团内民主生活的正常开展。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一般是指介于团省委和团县委之间的团地委以及介于团县委和乡(镇)团委之间的团区委,它们均属于工作委员会的性质,不需要选举产生。它的组成可由同级党组织提名,征得上级团委同意后,由党委发文公布。除此以外,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产生,都要广泛发扬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委员会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报告工作。这一规定是团内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它有利于各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团员大会对于各级团委贯彻团的决议、完成团的任务的情况和提出的工作目标进行审议和监督,以保证团的工作顺利开展。
(五)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必须向上级组织如实反映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工作。
(六)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方面,只有在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才能培养团干部的民主作风和民主意识,集中集体的智慧,作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必须把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才能使每个委员在职责明确的前提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到重大事情集体领导,具体工作各负其责,提高团的工作的决策水平和团干部独立工作的能力。
7. 团组织设置的原则
第七条 国有企业团员3人以上的,成立团支部。团员7人以上的团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国有企业团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总支”)。团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团总支。
国有企业团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团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团委。
第八条 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设置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和国有企业团员青年流动分布情况,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可以按照地域相邻、规模适当、有利于生产经营、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团组织。
积极探索工程项目建团、产业链建团、生产线建团、公寓建团、网络建团等模式。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具备条件的,应当成立团组织。
可以建立团主导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公益组织、文艺体育组织等青年组织和“青年之家”,创新国有企业团的基层组织形态。
第九条 国有企业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人。国有企业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等若干委员。
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团员在2000人以上或下设团委的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设常务委员会的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其中常务委员5至9人。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3人。
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委员会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
第十条 国有企业团(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团(总)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应当与同级党组织保持一致。国有企业基层团委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国有企业团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有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团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中央企业系统团委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团员代表大会,可以为团组织隶属地方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团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团组织。临时团组织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团组织指定。
8. 团支部的设置应坚持什么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社区居委会是可以设立团支部的。
法律依据团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领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团支部。
坚持青年在哪里、团组织就建在哪里,团支部设置形式应当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和领域的特点,适应团员、青年流动和分布聚集的特点,灵活设置团支部。
9. 团支部设置形式应当从实际出发
基层团组织一般是指共青团支部委员会。共青团的基层组织是指团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建立起来的团支部,以及直接领导团支部的团总支和团委。
团支部,是共青团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团的最基层一级组织,它同广大团员青年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是团的各项工作的显示终端。
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人。其它委员的设立,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来决定,一般应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生产委员和文体委员。团员人数在七名以下的支部中,可以不设委员会,只需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书记、副书记各一人。
扩展资料:
团支部工作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加强对团员和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共青团是一个培养青年的教育性组织,因此,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团支部的首要任务。
第二、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作用。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应当充分发挥先锋和突击队作用。团的支部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动员和组织青年在本职岗位上艰苦奋斗,争创一流成绩。
第三、关心青年利益,密切联系青年群众。共青团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关心青年的全面成长,反映青年的要求,维护青年的正当权益,努力为青年提供具体有效的服务,是团支部不容推卸的责任。
第四、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团支部的经常性工作。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有着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团支部应当做到“团要管团”,对于本支部的所有团员,都要做到有教育、有管理、有要求、有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
10. 团支部设置一般以什么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
团工委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党团组织的工作要求,结合教育局的中心工作制定团委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的设计实施方案,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总结表彰工作。
二、按团章规定,审核批复学校选举产生的团的基层组织;按队章要求,协助基层党组织选拔、聘用优秀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大队辅导员。
三、协助基层党组织教育管理团队干部,定期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四、协助基层党组织,抓好教工团支部的管理和建设。
五、负责对基层团队组织的日常管理,加强基层团队组织的基础建设,组织和指导基层团队组织开展具有教育性、针对性、创造性和时代感的活动。
六、按团章和队章的规定,定期负责组织本系统团员代表大会和少先队员代表大会。
七、组织召开“五四”表彰会、青年工作会及“六一”庆祝会。
八、组织好“三五”爱心援助行动、青年志愿者行动、中学生社团组织建设及成人宣誓仪式等教育活动,协助教育局有关部门定期对中学生业余党校骨干学员组织集中培训学习。
九、负责团队工作理论研究,结合时代发展,制定研究课题,推广研究成果。
十、及时、总结和宣传团队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个人,促进全区团队工作整体发展。
十一、针对团队干部、青年教师和团队员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工作调研,及时了解、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实际问题,为优秀团员入党和团队干部转岗提出建议和意见,供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参考。
十二、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11. 团支部设置一般以什么为主
由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团员组成。
团支部设置
1、团支部,是共青团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团的最基层一级组织,在校团委和本单位分团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他同广大青年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是团的各项工作的显示终端。
2、团章规定,团员在3人以上的单位(班级)可以建立支部。团的支部委员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年或2年。团支部委员会的人数,应根据团员的数量和工作的需要来决定,一般3—5人为宜。
3、支部委员会设立哪些委员,也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一般应设立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