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消火栓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设置要求间距)

1. 室内消火栓设置要求间距

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消防用水,施工用水池可作为临时消防水池,但应确保使用方便,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池;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配备消防水泵,所选消防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满足消防要求;冬季施工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消防竖管应与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一致,竖管管径不应小于100mm;消防主干管应按照要求设置水泵接合器火灾首层外墙设置直径80mm的水带消防接口并应有明显的标志;消防竖管应在每层配备直径为65mm的临时消火栓、水带和直径19mm的水枪,临时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和便于扑救火灾的地点。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栓被损坏的五花八门,不是缺“胳膊”就是少“腿”,一些设在主要街道旁的消防栓被建筑工程圈占、掩埋;一些消防栓被车辆、摊点等围得水泄不通,根本无法连接,有的甚至被中断了供水,严重威胁着灭火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旦发生火灾,这些消防栓将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人们一定要保护消火栓这一消防设施。

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间距

室内消火栓的数量是按照保护的距离来计算和设计的。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给水规范的相关要求,单多层建筑内,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50米,即每50米内应配备一个室内消火栓;高层建筑内,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60米。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为150米。

3. 室外消火栓设置间距要求

一、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 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材料。

二、照明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要求:

1、普通灯具不小于0.3 m。

2、高温灯具(聚光灯、碘钨灯等)不小于0.5 m。

3、影剧院、礼堂用的面光灯、耳光灯不小于0.5 m。

4、功率为100~ 500W的灯具不小于0.5 m。

5、功率为500~2000W的灯具不小于0.7 m。

6、功率为2000W以上的灯具不小于1.2 m。

三、采暖管道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的安全距离:

采暖管道穿过可燃构件时,要用不燃材料隔开绝热;或根据管道外壁的温度,使管道与可燃构件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当管道温度大于100℃时,距离不小于100 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或等于100℃时,距离不小于50 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消防设施距离汇总 )。

四、库房内物品堆放要求:

a)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c)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d)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

e)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 m。

五、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 m。

六、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 2 m 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 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消防设施距离汇总 )。

七、充电区净高度不应小于5 m,与其他区域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 m; 充电设备应靠近充电位布置,以便于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 m。

八、商场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 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 m。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 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九、热风幕与可燃物应保持2 m以上安全距离。

十、厨房区域配电箱须装在厨房入口墙面,并与蒸炉、油锅、灶台、水池保持 1 m 以上距离,且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 1.2 m~1.5 m 之间;灭火器须在离灶台、常用大功率设备等周边1 m 距离内( 消防设施距离汇总 );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不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燃烧材料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当有防火保护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十一、配电箱内、周围 1 m 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

十二、用电设备、接线板周围 1 m 处不得堆放可燃物。

十三、临时装修改造区接线板离地面不低于 300 mm,相邻接线板应布置匀称,安装应平整、牢固。1000 ㎜以下接线板宜采用安全接线板。

十四、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十五、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 5 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

十六、火灾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 m内不应有遮挡物;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 m, 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45 m/0.9 m( 特殊应用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4.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间距是多少

室外消防箱按小于120m的间距设置。 室内消防箱按小于30m的间距设置。室外消防箱的间距不得超过120米。室外消防箱的保护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室外消防箱距路边距离不得超过2米,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米。

5. 室内消火栓间距的设置要求

试验消火栓的设置要求是在路边设置两个间距不大于120m,离路边不大于2m,设置在建筑物边离建筑物大于5m小于20m。

室内消火栓是室内管网向火场供水的,带有阀门的接口、为工厂、仓库、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及船舶等室内固定消防设施,通常安装在消火栓箱内,与消防水带和水枪等器材配套使用。

室外消火栓安装的注意事项是:

1、安装之前,应该仔细查看一下消火栓的尺寸是不是满足设计标准,其阀门的开关是不是灵活;

2、安置部位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可低于5米,通常设于人行道一侧,其区域应该满足设计要求;

3、户外地面消火栓跟管道接通的三通或弯头下,均匀牢固的支撑在支墩上,其安装尺寸需满足设计要求或验收标准;

4、户外消火栓通常安置在超过地面640毫米的地方。

6.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是多少

不宜大于2米。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铺设,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两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布置间隔不应大于120m,距离道路边缘不应超过2m,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距离高层建筑外墙不宜大于40m,距离一般建筑外墙不宜大于150m。

对于工艺装置区,或储罐区,应沿装置周围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如装置宽度大于120m,宜在工艺装置区内的道路边增改消火栓,消火栓栓口直径宜为150mm。

对于甲、乙、丙类液体或液化气体储罐区,消火栓应改在防火堤外,且距储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储罐区可使用的数量内。

7.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

室内消火栓的安全距离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建筑物内部容易看见并且容易操作使用的位置,消火栓与地面的距离宜为1.1米,两个消火栓的安装距离不应大于30米,根据使用的消防卷盘和消防水带制定,如消防水带和消防水盘为25米,那么间距就是25米。室内消火栓附近1米范围内不允许有阻挡物,方便消防栓开门时容易操作。

室外消火栓的安全间距

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路边或建筑物墙边,低压室外消火栓保护距离不超120米,稳高压、高压室外消火栓保护距离不超60米,距建筑物不少于5米,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消防栓周围2米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每年应为消防栓刷防锈漆。

8. 室内消火栓应配置长度

麻质衬胶水带(20或25米),消火栓(DN65或DN50),水枪(φ16-19),指示红灯,报警按钮,消防泵起泵按钮,自救式消防软管卷盘(20或25米)。

消防系统包括,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系统,有的还会有自动喷淋系统,水炮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探系统,水雾系统等。

消火栓套装一般由消防箱+消防水带+水枪+接扣+栓+卡子等组合而成,消火栓主要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实施灭火,也可以直接连接水带、水枪出水灭火。

9. 室内消火栓如何布置间距

消防栓间距:

一般一个楼层2个,一个在楼梯附近,一个在安全出口附近。

消火栓保护业径:

1、当建筑物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且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2、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周围均匀布置,并不宜集中在建筑物一侧。

3、人防工程室外消防栓距人防工程入口不宜小于5m。

4、停车场的室外消防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库不宜小于15m。

5、室外消防栓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

6、室外消防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寒冷地区采用地下式,非寒冷地区宜采用地上式,地上式有条件可采用防撞型。

7、室外地上式消防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8、室外消防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超过120m。

9、室外消防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