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金蝶软件里面应该列研发费一项(研发费用辅助账)

1.研发费用辅助账

一、政策要求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第六款第4项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第1款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实务困惑

按照研发项目对每个项目的支出单独核算,理论上没有问题,但在实务中却存在很大障碍。如一人同时从事多个项目,其人工成本应在各项目间如何分摊;企业租赁房屋的租赁费,各个部门都使用,不同的研发项目又该如何分摊……

所有这些问题都会成为企业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的障碍。该如何解决?用简单的算术平均可以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按上述规定,企业用简单的算术平均法把一项研发支出在不同项目进行均摊属于合理方法吗?如果是合理的,政策中为何不把如此尽人皆知的方法予以列示呢?如果不合理,那什么方法合理呢?实际工时占比——这是政策给出的唯一解决方法!

三、解决方案

按照工时占比,显然就需要企业统计出每月每个研发项目的工时,而每个研发项目的工时又是由参与该项目的所有研发人员在当月耗费的工时构成。因此,按月统计每个研发人员在每月从事不同研发项目的工时就成了一项非常基础却又不得不做的工作。

工时统计仅仅只完成了第一步。各项要求不同研发项目共同分摊的费用还要逐笔按照该项目的实际工时占比进行分摊,才能最终计算出每个项目在各月发生的不同类型研发费用。

相信你仅仅看完上面的分析就已经头晕脑胀,更甭提具体操作了。有没有方便快捷的方法轻松实现上述结果呢?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认真的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2.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具体内容是什么?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力H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该通知是税务机关、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严谨、具体、统一的政策依据和操作程序。

目前,关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至少有以上3个文件可以遵照执行,但由于一些研发企业对以上文件理解得不准确,不能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因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所以研发企业认真领会法律法规的含义,并用于指导和规范经营活动及会计核算,对于企业有着重要意义。

研发活动的界定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之前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活动都可以视为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同时,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上述研究开发活动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项目。

这样的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设定了较高的门槛。 适用对象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居民企业”概念的引入,一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相应调整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由此可见,以下企业不能享受: (一)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 (二)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

(三)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研发开支范围 对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采用了列举法,共列举了8项费用。

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出台之前的文件比较,研发费用范围总体是相类似的,细节上有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没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类似规定,而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地限定在列举的8类费用中,具体而又明确,既有利于研发企业按照规定归集和申报材料,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要比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宽泛。 在这种情况下,研发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但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提供备案资料。

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目前,一些研发企业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对相关费用列支不标准,不规范,导致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合理确定各类成本、费用支出,因而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 为此,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准确归集和核算研发费用。

一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研发费用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相关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并按研发项目设立项目台账,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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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式的评析内容是怎样的?

国际上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核算,在处理时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国际会计准则认为研究费用应当计入损益,而开发费用则应资本化;英国会计准则认为‚ 研究与开发费用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资本化;而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会计准则规定全部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全部费用化)。

我国学者对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提出了如下的处理方法:1。全部费用化,即发生的所有研究与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2。

全部资本化,即发生的所有研究与开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以后再予以摊销;3。有条件的资本化,即将无形资产达到技术可行性之后的支出资本化,此前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4。

追溯资本化,即在研究与开发的无形资产制造出商业上可行的产品之前,先将其支出全部费用化;待制造出可行的产品之后,再将先前费用化的支出资本化,同时将此后发生的支出全部资本化。 新准则的规定实现了国际准则趋同,企业研发费用的处理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基本一致。

使用此方法的优点:避免全部费用化和全部资本化的缺陷,遵循了客观性和配比原则。而旧准则采用全部费用化主要是因为研发活动本身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

(一)全部费用化的缺点 1。不符合收入费用配比原则。

如果无形资产开发成功,经济受益就是以后的多个会计期间,但如果研发支出费用化,那么以后的这些受益期间的费用就很小(只包括注册费等相关费用),而研发期间的受益很小,却需要承担巨大的研发支出,并且这些支出全部列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违背了收入和费用在时间上的配比。 2。

不能体现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的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而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结果导致在研发过程的当期虚减利润,研发成功后的会计期间又虚增利润,这样就不能反应企业的经营成果,不能体现真实性原则。

3。 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企业外购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支出全部计入无形资产,自己研究开发的只有在特定条件下资本化,同样的资产因其取得的渠道不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不符合会计的一致性原则,使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可比性。 从会计行为来讲,费用化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

因为企业管理者的收入通常是同企业当期利润直接相关的,如果采用费用化,必然会使企业利润直接下降。 (二)全部资本化的缺点 1。

不符合谨慎性原则。 全部资本化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因为无形资产的研发活动风险较大,能否成功具有不确定性,尽管研发活动与企业未来的收益有一定的关系,但是这种收益只是潜在的收益,能否取得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不能将其发生的费用完全资本化。

尤其现在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加快,研发费用的发生越来越频繁,逐渐成为企业的一项经营性支出,如果全部资本化,会延长企业的投资回收周期,增大企业的经营风险。而且,如果项目研发失败,会直接影响企业后期的经营成果。

2。会计操作难度较大。

在实务中企业若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有的项目成功,有的项目失败,对于成功项目在资本化时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确认其费用并予以资本化,资本化后又怎样摊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操作中不易把握。 (三)有条件的资本化的优点 即符合条件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其它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这种符合一定标准加以资本化的方法比较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一种较为公允的做法,可以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但是部分资本化条件下,资产确认的标准带有太多的主观性,从而给公司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4.企业如何选择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式?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经成为生产的支柱,成为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而无形资产作为知识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中比重越来越大,尤其对于高科技企业。

无形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业已成为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衡量标志,成为企业潜在的财富,体现了企业可持续经营和发展的潜能。 作为企业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投入状况也越来越受到企业以及利益各方的关注,因此对于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式的研究也就倍受关注。

研发展用的不同会计核算方式及其比较分析纵观世界各国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式,概括起来不外乎三类:其一,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全部费用化核算方式;其二,以荷兰、瑞士和巴西为代表的全部资本化核算方式;其三,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的在一定条件下的资本化核算方式。 而这三种方式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其不足之处。

1。全部费用化核算方式所谓的全部费用化核算方式就是指企业在进行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都记入当期损益。

这正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中规定:当期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作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研究开发活动结束后不论成功与否,均不确认为无形资产。 采用这一核算方式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研发活动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研发活动产生的经济效益难以确认和计量。

这种做法符合财务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其次,这种做法比较简单,适用于会计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的国家和地区使用,避免了因为财务人员职业素养不高,进而通过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人为划分进行利润操纵。

而且采用费用化会计核算方式的另一好处就是,它可以使企业尽早收回投资,早日分享税收优惠待遇,从而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竞争力。 但这一核算方式也存在较大的不足,概括起来主要是:第一,它不符合配比原则。

众所周知,项目研发一旦成功,经济受益将是以后的多个会计期间,但由于研发支出的费用化处理使得这些受益期间的费用几乎为零;而研发期间企业受益较小,却要承担较大的研发支出,并且这些支出全部列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显然违背了收入与费用在时间上的配比。 第二,不符合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依照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会计核算方式,即研发费用在研发活动进行过程中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一旦研发项目成功,它将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这种效益将惠及企业多个会计期间,因此这样的费用就应该被资本化;但由于研发成功与否的不确定因素,使得研发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列入收益性支出,按规定又不能进行调整和费用分摊,这种矛盾明显是违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的。 第三,不能体现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核算应当与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而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结果将导致在研发过程中会虚减当期利润,在开发成功后的会计期间内又虚增利润,这难以真实反应企业的经营成果,有悖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而且全部费用化会使得企业资产缩水。 2。

全部资本化核算方式所谓全部资本化核算方式就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期内归集起来,等到开发成功取得收益时予以摊销。荷兰就采用这种方式,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只要在预期具有未来效益时即可予以资本化,并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摊销。

采用这种方式有两个假定:假定一,企业在连续几年之内存在着若干研究开发项目,其中总有些项目可以获得成功,因而将其与费用配比;假定二,研发活动必然产生某些无形资产,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并能够从中获取未来经济效益并增加现有价值和企业整体价值。 这种资本化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一致性原则和配比原则,更能够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消除企业的短期行为。

但这种做法有悖稳健性原则,原因是研发活动的风险性较大,尽管研发活动与企业未来的收益有一定关系,但这种收益能否取得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不适宜将其发生的费用完全资本化。 尤其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产品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研发费用逐渐成为企业的一项经常性开支,如果全部资本化,会延长企业的投资回收期,增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并且如果项目一旦失败,势必会直接影响企业后期的经营成果,进而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

3。 一定条件下资本化核算方式所谓一定条件下资本化核算方式就是把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其他研究开发费用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这一方式主要是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在这种方式下,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项目被分为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

在项目的研究阶段,企业不能证明将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就一定会存在,因此该支出总是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损益类账户;而在开发阶段,满足一定条件时,即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应予以资本化。 这是一种比较折中的做法,它可以避免全部费用化和全部资本化的缺陷,遵循了客观性原则和配比原则。

但是,这一做法在实施过程中,"一定条件"是难以确定的,。

5.我国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做呢?

这里笔者把企业归为3种类型,即以研发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企业、一般高新技术类企业以及规模较大且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企业和一般研发费用不大的企业,针对不同类型企业。

将研发费用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1、全部资本化。

该方法适用于以研发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企业,如软件开发类企业,可将研究、开发费用全部予以资本化。 理由是这类企业的研发活动类似于制造企业的产品制造过程,而产品的制造过程的成本都应归属于该产品之中,即如废品损失计入完工产品成本一样的道理,开发失败的成本也应计入资本化项目。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虽然认为研究、开发费用都应费用化,但也对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本视为一个特例,规定一旦技术可行性得以确定。 就应将其确认为资产,表明这类企业具有特殊性,应用例外原则来处理。

笔者认为,该类企业研发费用全面资本化是可行且合理的,其会计处理可按如下方式进行: 设置“研发支出”会计科目。用来核算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与研发活动有关的费用。

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 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相应科目。

项目研发结束,将研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项目”,贷记“研发支出”。由于这类企业的研发是持续的、多个项目同时进行的,类似制造业的生产过程,其记入无形资产的金额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在不同项目间进行分配,开发失败的项目支出也按照同样的比例分配计入成功项目的成本;不能合理分配的支出,应记入当期损益。

2、有条件的资本化。对于一般高新技术类企业以及较大规模且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企业。

鉴于这类企业对研发的依赖性高且研发费用数额较大,笔者认为,应以研发的最终结果来决定其会计处理。 2006年新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新增了一个会计科目“研发支出”,核算企业进行无形资产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测试费、注册费等各项支出。

笔者认为。研发费用的确认与计量还应设置“研发风险准备”科目。

它与“坏账准备”账户的性质类似,是一种备抵账户,即“研发支出”的备抵账户。企业每期期末通过技术分析确定项目失败的可能性大小,来决定应计提研发风险费用准备的多少。

6.关于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各位老师好啊,请问:软件企业研发费用是否可

首先要强调的是,是否是软件开发企业,要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在这个基础上,请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具体文件请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8类年度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إ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 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 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⑤专 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 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⑧研发成果的 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إ 由于采用列举的方式,因此,除以上8类费用外,均不得归入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不能加计扣除的与研发费用有关的项目主要有: ①间接相关的技 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如果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发生的内容与研发项目之间没有直接的印证关系,则不能认可; ②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如研究机构所在企业 用小汽车接送研究人员发生的燃料费,不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则不能加计扣除; ③非直 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如提供研发人员后勤服务的人员; ④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 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时作研发之外的用途,则不能加计扣除 。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项目只是不能加计扣除,而不是不能扣除。 参考: 。

7.研发费用进哪个科目

研发支出会计科目

(1)研发支出是指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属于成本类会计科目。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一)规定进行处理。

(三)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8.研发费用

如果已经费用化了,就最终联合影响并形成了净利润。

不需要再单独在附表中列支了。现金流量表分为主表和附表(即补充资料)两大部分。

主表的各项目金额实际上就是每笔现金流入、流出的归属,而附表的各项目金额则是相应会计账户的当期发生额或期末与期初余额的差额。附表是现金流量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下是笔者对现金流量表附表填列所进行的总结。

一般情况下,附表项目可以直接取相应会计账户的发生额或余额,分述如下:1、净利润,取利润分配表“净利润”项目。2、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取“管理费用”账户所属“计提的坏账准备”及“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营业外支出”账户所属“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收益”账户所属“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明细账户的借方发生额。3、固定资产折旧,取“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账户所属的“折旧费”明细账户借方发生额。

4、无形资产摊销,取“管理费用”等账户所属“无形资产摊销”明细账户借方发生额。5、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取“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所属“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明细账户借方发生额。

6、待摊费用减少,取“待摊费用”账户的期初、期末余额的差额。7、预提费用增加,取“预提费用”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的差额。

8、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取“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等账户所属“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等明细账户的借方发生额与贷方发生额的差额。

9、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取“营业外支出”账户所属“固定资产盘亏”明细账户借方发生额与“营业外收入”账户所属“固定资产盘盈”贷方发生额的差额。10、财务费用,取“财务费用”账户所属“利息支出”明细账户借方发生额,不包括“利息收入”等其他明细账户发生额。

11、投资损失,取“投资收益”账户借方发生额,但不包括“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明细账户发生额。12、递延税贷项,取“递延税款”账户期末、期初余额的差额。

13、存货的减少,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所有存货账户的期初、期末余额的差额。14、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账户的期初、期末余额的差额。

15、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的期末、期初余额的差额。扩展资料:根据《现金流量准则》:第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第九条 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取得:(一)企业的会计记录。(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第十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二)收到的税费返还;(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五)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六)支付的各项税费;(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金流量表。

企业金蝶软件里面应该列研发费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