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获悉最新消息:扬子晚报援引新华社电讯报:工信部发布的7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稿)
草案明确使用论坛、博客、微博客等互动服务的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要求这样,这是在向公众发布服务信息的网民提供规定的登记,或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凡条件不符合规定,应满足6个月内从本法的实施日期,以及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如果逾期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工商部负责人表示,为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草案应明确界定为。网络信息提供者应当记录信息和服务对象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
草案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和因特网接入提供者对个人信息如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他们卖不出去,篡改或故意泄露或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在电讯管理局修正违反规定的职责,按照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倍以上的,处以罚款5倍;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罚款10万元和15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取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