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医门诊部设置标准面积要求

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公文处理、档案管理、服务领导等工作;

人事科 负责人员聘用、职称考试等工作;

医务科 负责医疗质量、医疗事故处理、医疗服务等工作;

护理科 负责护理质量、护士管理等工作;

外 科 负责治疗外科病人;

内 科 负责治疗内科病人;

中医科 负责使用中医治疗病人;

预防保健科 负责开展卫生防疫、基本保健等工作;

药房 负责药品工作;

后勤科 负责锅炉、清洁等工作。

具体如下:

1、中心卫生院:不同等级中心卫生院岗位设置如下表:

岗位设置 人数 备注

甲级 乙级

行

管

科 院长 1 1

业务副院长 2 1 必须中级以上职称

行政副院长 1

办公室 1

质控 2 1 必须中级以上职称

会计 1 1

出纳 1 1

收费、挂号 2 2

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3 3 1人中级以上职称

后

勤

科 保安员 1

卫生员 2 2

炊事员 2 1

公共卫生工作站 计免门诊 2 2

妇幼保健 2 2

疾病预防控制 2 2

卫生监督 2 2

健康教育(爱卫) 1

住

院

部 内儿科 医生 5 5 2人中级以上职称

护士 5-6 5 1人中级以上职称

妇产科 医生 4 4 2人中级以上职称

护士(助产士) 6 5 1人中级以上职称

外 科 医生 5 4 2人中级以上职称

护士 5-6 4 1人中级以上职称

手术室 麻醉医生 2 2

护士 1 1

门

诊

部

内儿科医生 2 1 1人中级以上职称

妇产科医生 2 1 1人中级以上职称

外科医生 2 1 1人中级以上职称

传染科医生 1 1 1人中级以上职称

中医科医生 2 1

五官科医生 1 1

口腔科医生 1 1

特色专科门诊医生 1 1 1人中级以上职称

门诊护士 3 2

功

能

科 检验 2 2

X光 2 1

B超 2 1

心电图、脑电图 1 1

胃镜 1 1

阴道镜、乳透 1

药

械

科 材料库房、供应室 1

药品调剂库 2 2

药房 4 3

合 计 82-84人

其中卫技人员70-72人,

卫技人员中护理20-22人 70人

其中卫技人员61人

卫技人员中护理17人

2、一般卫生院:

不同等级一般卫生院岗位设置如下表:

岗位设置 人数 备注

甲级 乙级

行

管

科 院长 1 1

业务副院长 1 1 必须中级以上职称

行政副院长

办公室 1

质控 1 必须中级以上职称

会计 1 1

出纳 1 1

收费、挂号 1 1

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2 2

后

勤

科 保安员

卫生员 1 1

炊事员 1 1

公共卫生工作站 计免门诊 2 2

妇幼保健 1 1

疾病预防控制 1 1

卫生监督 1

健康教育(爱卫) 1

住

院

部 内儿科医生 3 2 1人中级以上职称

妇产科医生 3 2 1人中级以上职称

外科医生(兼麻醉) 3-4 2 1人中级以上职称

护理人员 6-9 5-7

门

诊

部

内儿科医生 1 1人中级以上职称

妇产科医生 1

外科医生 1

传染科医生 1

中医科医生 1 1

五官科医生 1

口腔科医生

特色专科门诊医生

门诊护士 1

功

能

科 检验 1 1

X光

B超 2 1

心电图、脑电图 1

胃镜

阴道镜、乳透

药

械

科 材料库房、供应室 1

药品调剂库 1 1

药房 2 2

合 计 48-52人

其中卫技人员38-42人,卫技人员中护理7-10人 35-37

其中卫技人员26-28人,卫技人员中护理6-8人

3、防保型卫生院:

防保型卫生院岗位设置如下表:

岗位设置 人数 备注

行

管

科 院长 1

业务副院长 1

行政副院长

办公室 1

质控 1

会计 1

出纳 1

收费、挂号 1

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2

后

勤

科 保安员

卫生员 1

炊事员 1

公共卫生工作站 计免门诊 2

妇幼保健 1

疾病预防控制 1

卫生监督 1

健康教育(爱卫) 1

门

诊

部

内儿科医生 1

妇产科医生 1

外科医生 1

传染科医生 1

中医科医生 1

五官科医生

口腔科医生

特色专科门诊医生

门诊护士 1

药

械

科 材料库房、供应室 1

药品调剂库 1

药房 1

合 计 22-26

四、科室岗位设置说明

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按行后、公共卫生、医疗业务三大块设置。

(一)卫生院类别设置

1、中心卫生院:辐射面积150平方公里,覆盖人口6万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定为中心卫生院。床位在50张以上,年业务收入在400万元以上定为“甲级”, 床位在30至50张,年业务收入在200至400万元定为“乙级”。

2、一般卫生院:辐射面积60平方公里,覆盖人口2.5万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定为一般卫生院。床位在20张以上,年业务收入在150万元以上定为“甲级”, 床位在10至20张,年业务收入在70至150万元定为“乙级”。

3、防保型卫生院:辐射面积60平方公里,覆盖人口2万人以下的乡镇卫生院定为防保型卫生院。

(二)公共卫生工作站岗位设置

1、建制乡镇在乡镇卫生院设立的公共卫生机构统一名称为公共卫生工作站,工作站设计免门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爱卫)五个工作岗位。

2、根据所在乡(镇)服务人口、地域面积、《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的工作规范要求,原则上按辖区每万人口1.5-2人配备,最少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不能按卫生院规模大小、医疗覆盖面积的大小来确定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编制。

3、公共卫生工作站人员要做到一岗多职,疾病预防控制(防疫专干)除做好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主职工作外,可兼任“疫情报告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监督员可在防疫专干内择优录取、兼职聘用,但各个岗位都必须有人负责,职责明确。

4、公共卫生防疫专干、妇幼专干、监督员必须予以保证,同时应根据所在乡(镇)地域面积配备双线人员,保证工作按规范程序开展。如卫生监督执法必须有2人以上到场执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均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公共卫生工作站人员视属地管理人口多少适当增加。

(三)医疗业务科室岗位设置

为保障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满足本地区人口医疗服务需求,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不同类别卫生院的医疗业务岗位设置各不相同。

医疗业务科室由住院部、门诊部、功能科、药械科组成。

1、中心卫生院:住院部可设置内儿科、妇产科、外科、手术室等四个科室,各科室配备相应的医生和护理人员。

2、一般卫生院:医疗业务科室由住院部、门诊部、功能科、药械科组成。住院部由内儿科、妇产科、外科(兼麻醉)和护理人员组成综合科负责医院住院病人的医疗服务。

3、防保型卫生院:一般不设住院部,主要负责辖区群众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保健服务。

(四)行后科室岗位设置

1、保证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和执行,卫生院各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2、保证就医人员环境舒适,享受热情周到的后勤服务。

3、职工各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享受较好的福利待遇,做到人人爱岗敬业。

五、科室岗位设置后人员变化情况

岳阳县乡镇卫生院科室岗位设置后的总人数为1279人,较现有在编人数增加384人;专业技术人员与职工总人数比由现有的69%提高到80%,专业技术队伍明显加强。具体变化情况如下表:

(一)中心卫生院:设置人数甲等卫生院94人,乙等卫生院72人;现有人数62人。

科别

等级 行 管 公共卫生 医 疗 护 理 医技药械 后 勤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甲等 14 8 9 5 28 20 22 12 16 10 5 7

乙等 10 8 23 17 11 3

(二)一般卫生院:设置人数甲等卫生院52人,乙等卫生院42人;现有人数37人。

科别

等级 行 管 公共卫生 医 疗 护 理 医技药械 后 勤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甲等 9 9 6 4 16 12 10 4 9 5 3 3

乙等 7 6 14 7 6 2

(三)防保型卫生院:设置29人,现有19人。

行管 公共卫生 医 疗 护 理 医技药械 后 勤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9 4 5 4 5 4 2 2 5 3 2 2

2. 中医门诊面积要求多少

、中医美容诊所设立条件为:

1、人员要求:至少需主治(或以上)医师1名和护士1名,某些省市要求必须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证书。

2、地址要求:建筑面积大于60平米 适宜地段的医疗用房,手术室净使用面积大于15平米。

3、资金要求:注册资金到位,保证诊所运营。

二、更多细节: 具体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根据当地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小组意见作出决定,合格的发证。

3. 中医科门诊设置标准

医疗机构名称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法定事项。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医疗机构名称管理,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不严谨,使用未经核准的字样、故意仿造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对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造成误导,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名称管理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核准医疗机构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准确核查、登记名称。

二、严禁利用名称误导患者

医疗机构名称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知名医院字词库和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对于申请登记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一律不予登记。

三、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规定的条件,并按程序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使用。

四、严格排查清理违规医疗机构名称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重点清理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等情形。对于违规命名的,依法指导其变更名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8月底前将排查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利用名称违规执业

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价格欺诈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综合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信用监管手段,增加其违法成本。

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名称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在审批受理环节实行不规范名称预警提示,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依法

4. 中医门诊部基本标准2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5. 中医门诊设计要求

要知道现在想要开办诊所、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的要求已和之前大有不同!

在去年1月3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刚刚下发了《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前中医诊所的要求是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而新修订的中医诊所要求却是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100%。

不过目前该“通知”仅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试行

及时了解现状跟上进步的步伐,想要往这方面发展的亲,还不赶快看看为大家整理的各类医疗机构创办标准,收藏备用哦!

《标准》中涉及各级医疗机构的创办基本标准,特意将其中有关、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创办的基本标准摘录出来,供大家参考。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2019年修订版)

仅限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3年;

2.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

(三)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技术,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三、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中医诊所人员岗位职责。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6. 中医门诊部审批标准

门诊部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医师。

至少5名护士,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个平方。

至少设置急诊室、内科、外科;医技科室至少设置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按照行政审批制管理,请你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递交设置申请报告,按照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流程及办事指南提交申请即可。

7. 中医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一个优秀的中医馆,空间布局不可忽视的细节,对于良好的中医馆装修设计环境,不可能仅靠平面、空间就能形成,还必须由立体、绿化、灯光、色彩、智能设施、家具、标识、艺术品甚至背景音乐等多种因素综合创造而成。

中医馆装修设计的功能区分一定要明确,流线更清晰,医疗流程科学,功能分区合理。将候诊厅、诊室、药房,医师休息处等及辅助房间围绕各楼层交通核心布置。在入口和公共通道上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导示系统,它可在墙面、地面、顶面以不同的形式设置,使患者一目了然,公共通道的色彩和地面图案可根据分区和引导的特性进行变化,综合休息区域和艺术作品一些处理。

8. 中医综合门诊的设置标准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而且,举办中医诊所不受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医疗机构数量和相邻距离的限制。

9. 中医诊所及门诊部设置标准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像你这样没有医师资格的可以自己做法人,找一个有医师资格的人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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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当地市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0. 中医诊室面积要求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

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房屋相对独立;

(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

(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

(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

1. 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2. 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

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三)设置医技科室的,每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卫生技术人员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开展有创性治疗的,应当设置观察室和处置室;

(三)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每室(含中药存放、调剂区)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察床、诊桌、诊椅、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