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防安全机构设置

消防救援支队下设指挥中心、作战训练科(特种灾害救援科)、组织干部科(机关党委)、队务督察科、防火监督科、综合指导科(宣传中心)、后勤保障科7个科室和1个支队机关直属单位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下辖消防救援站。

(一)承担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

(四)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五)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六)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七)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八)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

(九)完成应急管理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相关任务。

2. 单位消防组织机构设置

消防救援支队,属于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通常由以下几个部门组成:灭火救援指挥部,包括战训科、指挥中心、队务科等科室;政治部,包括人事科、纪保督察科等科室;后勤方面,包括后勤科、财务科、装备科等科室;防火方面,包括监督指导科、火调科、法制科、新闻宣传科等科室。还有办公室、信息通讯等相关科室。

3. 消防安全机构设置规范

《建规》第11.3.1条规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建规》第11.3.4条规定: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 疏散指示标志。

  

  《建规》第11.3.5条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建规》将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单独列为一个章节进行了全面规范,与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相比,明显扩大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范围,突出了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的强制性,如规定普通的民用建筑(除住宅外)、厂房(仓库)的规定部位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灯具,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除丁戊类以外的厂房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门等部位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和地下(半地下)商店及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等建筑增设地面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然而,目前许多设计单位对规范理解不够、执行标准不严,擅自降低标准设计,往往只重视了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灯具的设计问题,对于多层工业厂房(仓库)、普通的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灯 具不予设计,尤其是对增设地面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严格执行,认为设不设无所谓。一些消防监督机构建审人员在审核消防设计时,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和对规范理解程度上的差异,把关不严,致使许多工程消防应急灯具 未设置或设置不到位,致使工程留下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因此,设计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消防应急灯具的设计问题,要组织人员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和理解,加大对规范的宣贯力度,提高理论水平。只有设计到位,审核把关严格,才能确保消防应急标志灯在火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4. 消防安全机构设置要求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订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先锋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 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畅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5. 消防机构设置情况

公安系统:总队:正处级(或高配副厅),如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支队:正科级(或高配副处),如地级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大队:股级(或高配副科),如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中队:无级别(或高配股级),如区公安局特巡警大队二中队。内卫武警系统:总队:副军级(或高配正军),如省武警总队。支队:团级。大队:营级。中队:连级。公安消防、边防武警系统:总队:师级。支队:团级。大队:营级。中队:连级。海军舰艇系统:舰队:副大军区级。舰艇支队:师级。舰艇大队:团级或营级。舰艇中队:营级或连级。舰艇分队:连级或排级。军校警校学员系统:区队:模拟连级。少先队系统:市总队:五道杠。区总队:四道杠。校大队:三道杠。班中队:两道杠。组小队:一道杠。 旧日本军系统: 师团:师级。 旅团:旅级。 联队:团级。 大队:营级。 中队:连级。 小队:排级。 分队:班级。

6. 消防支队机构设置

按照城市消防规划的基础进行划分,其中分为灭火辖区划分(即消防中队)及防火检查辖区(即消防大队)。

消防机构按管辖范围从大到小依次为公安部消防局(国务院下面的一个局)、公安消防总队(省级)、公安消防支队(市级)、公安消防大队(县级)、公安消防中队基层消防部队主要是消防大队、消防中队,一般一个大队下面有一个中队(也有的有多个中队)。

支队、中队、大队三者之间是独立的单位,不属于上下级单位关系。支队是团级单位、中队是旅级、大队是师级单位、总队是军级单位。支队中队大队是规总队管,总队也是他们三者的上级。

7. 消防管理机构设置

消防应急管理局归国家应急管理部管理。

虽然消防救援局是属于国家应急管理部管,但是地方的应急管理局对消防总队,支队,大队,站只有指导建设的权利,没有直接管理权利和指挥权。地方市(区)消防支队属于该省(直辖市)的总队管理。

消防属于行政编制,在应急管理部设消防局,到省,市县,分别是消防总队,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内部机构有所调整。消防员不是公务员。消防是行政单位。

8. 消防大队机构设置

消防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是4—07—05—04

9. 消防安全机构设置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一类为1000M2,二类为1500M2,地下室为500M2。具体划分时注意: (1)除用防火墙外,可根据情况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水幕带。(2)设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可按局部面积的一倍增加。(3)高层中的营业厅、展览厅等设有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为2000M2。(4)高层与裙房之间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一倍。(5)高层内有上下连通的开口部位时,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当开口部位设有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6)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要采用本部分第10题的措施。(7)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当采用背火温升做判定条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小于3h,当采用其它防火卷帘时,卷帘两侧应采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系统喷水时间不小于3h,喷头喷水强度不小于0.5L/s,喷头间距为2-2.5m,喷头距卷帘的水平距离宜为0.5m。(8)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其两侧设启闭装置,并具有手动、自动和机械控制装置。

10. 消防安全机构怎么建立

消防控制室内的上墙制度主要有一下几项:

一是控制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共四项。

二是单位整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共十三项。

三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组织架构,明确整体的管理机构。

四是单位微型消防站的组织构架及微型消防站的管理制度。

五是火警处置程序。以上都是控制室应该上墙的制度,至于顺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