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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原则(会计机构设置原则)
1. 会计机构设置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五个以上执业两年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无限合伙公司需要二具以上执业两年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 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法律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 、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 组织。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 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证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 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 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 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 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五年的; (五)国家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 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议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 ,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 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 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 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 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 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 件,察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 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 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 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 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 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 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使用前 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 、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 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 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 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 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通知 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 (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 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 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 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 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 检查。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 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 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 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 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 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 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 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 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 院财政部门批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 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2. 会计机构设置方法
一、私立医院的会计核算
新《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在会计界,有人认为应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有人认为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私立医院的会计科目设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会计科目编号随意打乱重编。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小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小企业可以比照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其他会计科目编号。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私立医院的实际情况,设置适用的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私立医院设置的会计科目,大体可分为五大类,即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及支出类。
三、私立医院的性质
根据私立医院的单位性质和业务范围,其实质属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经济组织形式,其会计核算应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为基础,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3. 会计机构设置原则是什么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企业的人员中,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总会计师。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会计部门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指企业以一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由会计账簿的数据整理得出,以表格的形式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和核心。企业会计报表按其反应的内容不同,分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其中,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增进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和突出重要的会计信息。
4. 会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会计机构设置原则有多选题
1.金融衍生工具研究
2.财务报表粉饰行为及其防范
3.试论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
4.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
5.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探讨
6.论会计国际化与国家化
7.论稳健原则对中国上市公司的适用性及其实际应用
8.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9.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协调
10.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
11.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计量研究
12.论财务报告的改进
13.论企业分部的信息披露
14.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15.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研究
16.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
17.关于企业合并报表会计问题研究
18.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初探
6. 设置会计机构时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建立会计套账首先应当遵遵循的原则,就是真实有效,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7. 会计机构设置原则不包括
成本会计工作组织应当遵循的原则:①成本会计工作必须与技术相结合。②成本会计工作必须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③成本会计工作必须建立在广泛的职工群众基础之上。
成本会计是基于商品经济条件下,为求得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而核算全部生产成本和费用的会计活动。
现代成本会计是为克服通货膨胀所引起物价变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弊端,在物价变动情况下,以资产现行成本为计量属性对相关会计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程序和方法,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针对相关经济主体在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耗费进行预测、决策、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的价值管理活动。
8. 会计机构设置原则有哪些
明细分类科目是对总账科目的详细说明,各级财政部门、各个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核算和管理的具体要求设置。明细科目的设置一般有三种情况:
(1)对预算收入和支出,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设置;
(2)对结算资金和存款,按照资金的不同性质、结算单位和个人名称设置;
(3)对各种财产物资,按照类别或品名设置。
会计账户是根据会计科目设置的户头。会计科目与会计账户两者的名称一致,即会计科目的名称就是会计账户的名称;两者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一致,共同反映财政资金的运动及其结果。但账户具有一定的结构,科目没有结构;各种会计信息都是通过会计账户提供的。在会计实务中,往往不加区别,将两者等同起来。
9. 会计机构的设置原则
1、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应设置下列科目: 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库存材料;固定资产。 负债类: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 净资产类:固定基金;结余。 收入类: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 支出类: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结转自筹基建。
2、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经费支出。经费支出的明细科目很多。收入应计入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
3、平衡公式:资产+支出=负债+收入+净资产
10. 会计机构设置原则有a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首先公司会计属于管理人员,以下可以作为参考:
1、会计发生工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工资科目;
2、主办会计,是一个企业财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包括财务签字等系统工作,CFO职位就知道了。
3、会计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各单位规模的大小及业务的需要,应该要符合会计机构内岗位设置的要求。
一般而言,还应该设置会计主管人员,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还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来统筹整个单位的会计工作。
11. 会计机构设置原则包括
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的比较的区别:
制定程序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程序是: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选定题目,提交筹划组,初稿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作为征求意见稿广为分发,搜集意见;征询期通常为6个月,期满时由筹划组根据各方面意见研究修改,修改稿交理事会审议,经3/4以上表决通过,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名义颁发。在制定准则以前,还可能对某些题目发表讨论文件。从选题到制定颁发,一般约需3年。
美国会计准则通常被称为“公认会计准则”(GAAP),主要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包括150多项财务会计准则(FAS)。按照美国法律,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或管理权力属于美国证监会(SEC),美国证监会将制定会计准则的工作委托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但保留了否决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于1972年,性质上是民间专业机构,由高等院校专家、会计师事务所专家等组成,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